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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扩围或势如破竹
发布时间:2011/12/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标签:增值税扩围或势如破竹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自此,航运、税务等相关行业猜测了好几年的增值税扩围方案终于“落地”,上海2012年的税收据悉将减少100亿元人民币,但是上海真的会吃亏吗?
增值税扩围是国家一直想推进的,但营业税是地方税,全部归地方财政,而增值税是国家和地方共享税,国家要拿走75%,这也是增值税扩围的主要障碍。
但是增值税扩围是趋势。理论上,增值税只针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收税,因此,税基会扣掉商品和劳务中的物质耗费额(原材料和固定资产消耗)。在实践操作层面,增值税的实际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意义是避免纳税人重复纳税。征收营业税的劣势在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造成细分行业重复交税严重。
理论上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的税负将减少。假设某交通运输企业当年营业额1亿元,按照营业税计算,其税率为3%,应纳税额为300万元。如果改为增值税,其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按照试点方案,其销项税额为10000×11%的税率=1100(万元)。假设该企业购自外部的中间投入为5000万元,其进项税额为5000×17%的增值税率=850(万元),则该企业应纳的增值税为1100-850=250(万元),税负较原先征营业税减少50万元。
由于增值税是对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毛利率较低的物流、航运、航空、陆路运输板块受益幅度较大。按照毛利率水平排序,对于上海的上市交通运输企业,理论上此次税改对净利润增加幅度最大的依次为亚通股份、东方航空、海博股份、锦江投资、上海机场和上港集团。而中海集运、中海发展,因为其注册地在洋山港,其航运收入本身就享有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招商轮船由于船队悬挂自由旗,本身就不征收营业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这3家上海航运企业净利润没有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不只能让企业直接减税,因为其开的是增值税发票,其客户也能据此发票抵扣增值税,所以对其客户来说也减少了成本。变相来说,该企业的运输服务产品就比其他仍实行营业税的地区更有价格优势。
也就是说,对于上海原先的营业税纳税人,其购进的货物和劳务的进项因为征收营业税而丢失的增值税额,在增值税扩围后,这些增值税额进入了增值税链条,然后通过增值税发票传导到其他增值税纳税人手里。也就是把其他企业的增值税税额转到了上海的增值税扩围企业,企业又将一部分交给了上海财政,这也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答记者问中说到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这里要搞清楚的是,其他地区的税负下降其实是转到了上海财政的口袋里,加上“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上海财政虽说有一点损失,但是提高了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竞争力,上海发票有了相对优势,还使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其他地区的增值税税额平白无故地被压缩,并且这种“牺牲”还使其自身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失去价格优势,可谓是“双重打击”,其他地区反应过来后一定会很心疼的。
上海算了一笔精明帐,增加了其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的竞争力,怪不得记者在前段时间参加某论坛时,听到熔盛重工以及其他的一些企业说道,已经把自己的总部搬到了上海。在这样的情况下,估计其他地区不久也会要求把营业税改成增值税,中央增值税扩围的目的或许就能势如破竹地达到了。
国家的增值税扩围不仅能从结构上减税,还能促进内需,因为增值税能够抵消进项税。对于交通运输行业来说,购买新船等都能抵扣大量的进项,一能促进造船业等实体经济的发展,目前船厂的困境已是有目共睹的,二能更新交通运输行业本身的存量设备。这也算是增值税扩围的一个额外利好。
税改对上海交通运输业形成长期利好,但短期影响可能不容乐观。11月8日,在浦东举办的“2011国际航运战略发展研讨会”上,中化国际副总裁张学工提到了税改对自己企业的不利影响:“首先,航运是重资产行业,存量资产较多,而税改主要针对的是新增资产,因此减税效果不会很明显;其次,航运企业有很多支出没有纳入减税范围,如船员费用、堆场费、港杂费,这些开支都不被计入,有些不合理;此外,航运业的联运成本较高,通常都会两地之间运输往返,现在增值税改革只在上海试点,外地开出的发票是否也能纳入成本?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短期内企业的成本反而会增加。”
为了说明实际上航运企业短期内税负增加的问题,我们假设某航运企业年入20000万元人民币,成本15000万元人民币,毛利率25%,这个毛利率已经算很低的了,理论上说,应该能够享受到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利好,但是由于船员费用和其他一些费用不被计入等因素,该企业的税负反而上升了,如果存量资产还不能被抵扣的话,税负上升的比例更高。
原来征收营业税时,税率为3%,征税为20000×0.03=600(万元);按增值税征税,销项税=20000×0.11=2200(万元),假设:1)该企业所有成本都在试点地区取得; 2)存量资产能够抵扣,则能抵扣的进项税为1279万元,因此应交增值税为2200-1279=921(万元),比原来多纳税额321万元。
但是,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存量资产的抵扣只字未提,也没听说后期还会有其他补充政策出台,如果按此计算,结果进项税只剩下1279-349=930(万元),则应交增值税为2200-930=1270(万元),比原来的营业税600万元多纳税额670万元。而且,刚才还有一个假设也是不能实现的,那就是港使费、码头服务、检测等业务不可能全部从试点地区企业取得,也就是抵扣额又减少一块,税负上升的程度更厉害。如果海运业处于旺季的时候,航运企业多承担的税负还能通过增值税链条转移到海运服务接受方,但目前海运业不景气,运价持续下滑,多增加的税负估计只能由航运企业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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